案例:
“對不起,這里是辦公區,您不能進去!”
“我進去找個人,馬上就出來。” “對不起,這是規定,除非有預約。”
“你不就是個保安嗎!你就是xxx” 隨著幾句辱罵聲,小胡再也忍不住了,自從今年在北京某機關大院當上了門衛保安員,便經常會被各種“領導”支來喚去。只要稍不讓對方滿意就可能遭到辱罵,這一次小胡終于忍不住了,給了那個打算硬闖進機關大院的人一拳。沒想到這個人的力氣比小胡大,不但沒有被小胡打倒,反倒把小胡按倒在地,并用拳頭向小胡的頭部打去,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。
當公安機關趕來時,這位自稱姓鄧的人,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,對于小胡的受傷不負法律上的責任。小胡的隊友在旁邊報打報不平道:“要不是你罵保安,小胡怎么會給你一拳呢!”
提示:
我國《刑法》第20條規定:“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于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******************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于防衛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。”這是我國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。根據案例中的情況,鄧某的行為應當是防衛挑撥。
所謂的防衛挑撥是指為了加害對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,爾后以此為借口自己進行正當防衛加害對方。在防衛挑撥的情況下,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使他人受傷害的目的,不具有防衛口的的正當性,所以不是正當防衛,而是故意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,因此應當負法律責任。
保安員在進行執勤的過程當中遭受到各種不公正的言辭,這在現實中是極為普遍的,很多人認為保安員的工作很容易做,故而不尊重保安員。加之保安員手中并沒有像公安機關一樣的執法權,使得一些人對保安員出言不遜,甚至拳腳相加。面對這樣的情況發生時,保安員不但要善于處理,更要理性對待,首先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不受傷害,必要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,其次,要盡可能避免沖突的發生。事件中小胡自己不冷靜,造成受傷的結果,即使責任在對方,但痛苦卻在自己,這是得不償失的。